說
明:
船用漏油處理備是根據美國海岸警衛隊法規:
OPA
90 U.S Coast Guard Regulation
33CFR Part 155-對載有油品的船舶所需的油污排放及清除設備的要求及加州漏油意外事故處理規範
-CA1644而設計。
OPA'90要求所有在美國水域航行油輪需要備有甲板漏油處理設備:
船舶總長
400
英尺(含)以下:須具有處理存裝及清除
7
桶(
294
加侖合
1112
公升)之甲板漏油的能力。
船舶總長
400
英尺以上:須具有處理存裝及清除
12
桶(
504
加侖合
1907
公升)
之甲板漏油。
內河船舶:須具有處理存裝及清除
1.5桶的甲板漏油。
美國加州已實施新規(CA1644):將非油輪納入意外漏油處理準備計劃(Oil
Spill
Contingency
Plans)中。根據這些新規定要求,船舶上需備有特殊設備以符合相關規定。
OSK
OPA
'90標準型漏油處理設備
(P/C#1AA8060)
可吸收處理7桶漏油,並含一個防雨,防風化腐包裝箱。船舶總長小於400英尺(含)需配備標準型的漏油處理設備。此設備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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